再说异端审判

王怡

一、关于异端裁判

接着《宗教裁判所》一文的讨论,我补充了下面一个看法,跟之前延伸出来的社团的内部惩戒的话题,也有关联。

Pilgrims,我知道对一个压根不相信有真理的知识分子来说,“异端”这个词本身就等于专制,判断一个人是否异端,在你看来,也许这本身就是邪恶的,就是宗教裁判所一切罪恶的源头。杀人反倒在其次了。但对一个基督徒来说,有真理就一定有异端。异端从来都是一个内部概念。教会裁判其信仰上的异端,不但在教义上理所当然,在公共政策上也符合一般的社团原则。假设一个共产党员公开认为,共产主义是永远都不会实现的。那他就是共产党的一个异端。共产党组织有权并且应该根据党章,通过一个正当的程序把他开除。

宗教裁判错在于教会与世俗权力的合谋,以肉体的强制去对付灵魂及教义问题,而不错在教会的裁判权本身。任何一个教会,都应当按着圣经的教导对信徒施行惩戒,直至“从你们中间赶出去”。而只要有惩戒,不管你是由长老会决定,还是由牧师决定,不管你非正式还是正式,事实上就是一个“教会法庭”。从社会的角度看,这和任何一个社团基于契约自由的内部裁判权都是一样的。譬如我所在的独立笔会最近讨论一个会员的问题,他可能发表了公开否定和反对笔会宗旨的文章。若他继续留在这个组织中,就是不道德的。因为那个宗旨是他自己曾亲笔同意的。任何社团都有权基于他的宪章(对宗教来说就是教义),对那些自愿加入的成员进行裁判。而法律只在两种情形下可能干预社团的内部裁判,一是社团的惩戒涉及到了对其成员宪法权利的侵害,一是社团的裁判没有一个基本的正当程序。

宗教裁判是面对教会成员,而不是面对异教徒的,所以也叫“异端裁判”。这也是很多朋友常误解的一点。当现代知识分子说“异端的权利”时,“异端”的意思已完全变了,成了任何一种多元主义之下的思想观点。譬如,你可以称我是一个异议知识分子,但我不是一个共产党的异端。因为我压根就不是共产党员。李慎之先生才是异端。因为李先生已经否定了共产党的基本主张。所以他是一个异端,共产党有权将他开除。而李先生没有主动选择退党,老实说这是他个人的道德亏欠。李慎之先生作为一个公民,他有言论、思想和信仰的自由。但李先生作为一个“党员”,他的确没有“异端的权利”可言。开除他是正当的,不开除才不正当。退党是道德的,不退党才不道德。

但中世纪教会的问题是,几乎全体社会成员都是教会成员。同时因为婴儿洗礼的缘故,成员的自愿性也很难说符合现代社会的契约自由原则。于是教会的内部惩戒,就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社会性的甚至是政治性的惩戒。于是教会就陷入到一个极大的试探和罪恶当中,就是开始对其成员使用身体的强制。这才是宗教裁判所的罪恶。一个基督徒看宗教裁判所错在哪里,理当如此来看。而一些基督徒讨论这一话题时,很遗憾地却没有看到上述差别。没有向自由主义的读者解释和坚持“宗教裁判”或教会裁判本身的正当性。事实上,今天的任何一个基督徒,他的信仰都建立在“异端裁判”的基础上。没有教会的异端裁判,就没有两千年教会史上的那些信经和信条。而没有这些信条,就几乎没有历史性的基督教信仰。

Pilgrims,希望我们的对话,可以再次帮助你理解这种差异。

2007-6-6修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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