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对中国家庭教会登记的立场——兼谈与布什的会晤

王怡

2006年5月11日,美国总统布什和他的副总统及主要幕僚,在白宫会见余杰、王怡、李柏光三位中国基督徒知识分子。之前两天,当我得知白宫的这一决定时,布什家乡的米德兰牧师联盟发言人告诉我,他们200多个当地教会,已经为此祷告了6年。我知道在中国的众教会中,也有无数弟兄姊妹在为此祷告。我将这件事告诉布什总统,对他说:200年前,第一位来到中国的新教传教士马礼逊,在澳门登陆后花了6年,才将福音传给第一个华人基督徒。在您当选总统之后,中国的基督徒也花了6年,得到了这样一个与你交流中国宗教自由问题的机会。

布什说,去年我到北京,也去了教会参加礼拜。我补充说,我指的是中国家庭教会的几千万基督徒。于是我们就家庭教会的登记问题进行了交谈。布什说,他有一个设想,假如这几千万基督徒都从地下走到地上,主动要求依法登记。那将是一个令政府多么难以应付的尴尬局面。他们会怎么办呢。布什问我,他想象的这一画面我是否赞同?我说,这也是我的梦想。就是福音在中国的每一条大街上都被高举。基督徒走到阳光下来,不以福音为耻。而今天和您的见面,就是一个美好的开端。

我说,但是家庭教会的登记不是一个妥协的过程,而是一个维权的过程。通过登记维权,迫使政府的登记制度发生改变。使登记不再是任何意义上的对信仰的审查,这是教会接受政府管理的前提条件。我认为家庭教会可以考虑改变思路,将登记视为争取这一前提条件的维权手段。布什对此表示同意,他说家庭教会处理这样的问题,应该有更大的开放性,主动彰显自己的信仰。在接下来的谈话中,我们都相信,中国基督徒争取宗教自由的努力,需要马丁•路德•金的精神,需要爱与非暴力的、温柔但是坚决的方式。

布什握手送别我们时,说了最后一句话,。他说以后我再和中国领导人讨论中国的宗教自由,会想起我们的形象。因为我们已经见过面了。中国家庭教会的宗教自由,对我来说不再是一个抽象的问题。这句话给我留下最深的印象。中国也许有一亿基督徒,但中国也有数亿人没有见过基督徒的样式。对他们来说家庭教会仍然是一个抽象和传说中的问题。教会要有信心把自己的手伸出去,上帝必让我们满满的握回来。

登记问题的实质,是教会与政府的关系,是福音与世界的关系,在宗教自由之下的一种法律化。会晤结束后,在白宫接受媒体采访时,我介绍了上述谈话。作为一名基督徒和一位法律学者,我对媒体发表了对中国家庭教会登记问题的个人态度,归纳为以下5个原则。

1、社团原则。政府没有管理宗教事务的权力。政府对宗教团体只能行使与其他社会团体同等的行政管理权。因为根据宪法,政府不能因为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信仰状况而进行区别对待。宗教不构成一个歧视性的行政管理理由。因此家庭教会拒绝在宗教局的登记,只能和其他性质的社团一样,接受在民政部门的登记。教会并且有权要求作为宗教团体的登记,而不仅仅是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。如果一个非宗教的社团有权登记,教会也有权要求登记。如果一个场所因为它的宗教用途而被要求登记,那么一个场所也应该因为其他任何的用途而被要求登记。

2、自愿原则。登记是一种权利,不是一种义务。在政府进行社团登记,有助于教会在治理、组织和税务等方面的成熟发展。但大量的家庭教会聚会点,不愿意登记,它们的选择不能被强迫。如果政治局的茶话会不需要登记,基督徒的聚会也不需要登记。

3、程序原则。宗教团体的形成属于宗教自由的范围,不受政府的约束。宗教团体的登记只能是程序意义上的备案制度,不能是任何意义上的对宗教信仰的审查和审批。基于宗教自由,家庭教会有权要求登记,也有权反对审查。

4、独立原则。教会有权以自己的名称登记,并决定自己与其他教会在治理和教导上的关系。政府不能强迫和干涉教会与其他任何宗教或非宗教机构,发生组织和名义上的关系。

5、普遍原则。地上的众教会虽然组织和宗派各异,但同属基督的身体,互为主内的肢体。教会的好与坏、教义的纯正或异端,不能由政府来评价。家庭教会不应接受区别对等的登记,只要有一家基督的教会被强迫登记,只要有一家教会因为不登记而受到逼迫,就应当拒绝登记,与哀苦者同哀哭,与被捆绑者同捆绑。登记即便是可行的,但登记如果会跌倒弟兄,甚至会帮助政府逼迫那些不登记的肢体,就宁可不登记。

会晤中,我替远志明弟兄,将一套英文版《十字架——耶稣在中国》,送给布什。告诉他这部电影对许多知识分子接受基督信仰产生了影响,包括我在内。这套纪录片是中国家庭教会浮出水面,进到世界的中心的一个开端。三位基督徒知识分子与布什的会晤则是一个新的开端。而家庭教会自请登记的维权运动,才是真正要到来的剧情。我对登记问题的个人立场,分享给中国众教会和一切关注中国宗教自由的人们。

2006-5-13

──《观察》首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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