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什么反对“同性婚姻”

—— 三评美国最高法院的“同性婚姻”判决

王怡

一、这是对《独立宣言》的背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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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婚姻来自一个创造的奥秘,即人类不是像变形虫一样分裂繁殖,而是从一男一女的结合中产生生命。婚姻也来自一个救赎的奥秘,即基督将迎娶一个背叛他的女子(教会),并替代教会死在十字架上,将她从罪恶与沉沦中赎出。否认了这两个奥秘,就等于否认了生命和救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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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用一种抽象的权利观,颠覆数千年的自发秩序。这不是古典的自由主义,而是一场法国大革命。不是自由,而是疯狂。“同性婚姻”的立法,挑战了人类立法权的极限,是对宪政传统的背叛,它强迫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婚姻观和良心自由,它指鹿为马,逼着人们称两男或两女为“夫妻”。自由已走向自由的反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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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什么是“婚姻”,什么是“夫妻”,什么是“父母”,这可以是一个宗教议题,神学议题,哲学议题,社会学议题,或文学议题和语言议题,但绝不应该是一个司法议题。如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少数派意见中所说,这个判决是一种重塑社会的激进的革命行动,完全拒绝了司法的审慎,越过了一个人间法庭的权限。法律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边界所在,那么法治,宪政,人权,这些观念就被抽空了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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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在美国《独立宣言》中,至少使用了三个神学概念,来定义和限制“自由”。一个是“被造”(are created ),用来界定何为人。一个是“造物主”(their Creator ),用来描述在人类一切自由与权利的来源者和赐予者。一个是最后一句话中的“神圣护理”(Divine Providence),用以宣告追求自由的努力必须依赖的保障和应许从何而来。同性婚姻合法的判决,意味着最高法院已彻底背叛了《独立宣言》,即背叛了这个国家的合法性来源。这也是德州州长格雷格·雅培以“宗教自由”反对这一判决的宪法原因。

二、婚姻是公共制度,而非个人隐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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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我承认,性关系是个人隐私,不是公共制度。但相反,婚姻却是一个公共制度,而不是个人隐私。两个人住在一起,他们愿意称自己为什么,这是他们的隐私和权利。即使我们不同意,认为这是不道德的或荒谬的,我们在法律的意义上也应当尊重他们的选择。但是婚姻的定义,是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和承认的。我们反对的不是同性恋者当有的权利,而是反对法律对全社会的婚姻观和良心自由的强迫。基于我的信仰和良心,我绝不可能将两个男人或两个女人的同居关系,称之为婚姻。反而,我坚持称之为淫乱。我同意,我无权干涉他们继续这么做,我也不支持通过立法去“纠正”他们的行为。但是同样的,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强迫我承认他们为“婚姻”,为“夫妻”,为任何人类后裔的“父母”。没有人可以强迫我改变我的内心和日常生活中对“婚姻”的定义。这不但是我的信仰,也是千百年来全人类不约而同的、对婚姻的朴素和传统的信念,它可以在公共生活中被讨论,但绝不能被法律所修改。否则,这就是专制和极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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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换言之,什么是古典的自由主义立场呢,就是反对同性恋的人群不能“诉诸”法律去改变和歧视同性恋者的选择,而支持同性恋的人群也同样不能“诉诸”法律去迫使全社会承认他们的结合为“婚姻”。因为婚姻制度从来就不是由政治国家的法律来设计的,同样也不能由人类的法律来改变。而这与基督教的“福音”也是相符的。我们坚持认为同性恋不是一种自然权利,而是一种道德上的堕落。但我们也坚持认为,只有恩典和真理,诉诸于人心,而不是诉诸于法律,才可能带来有价值的改变。我们也会宣告圣经和上帝对同性恋行为的审判,但我们也同样宣告,这个审判的权柄只在基督那里,而不在教会或世俗国家手上。所以,我们独断吗?是的,我们独断,因为圣经的启示就是独断的。那么,我们不宽容吗?不,我们是宽容的,因我们绝不以私人言论以外的方式,去强制改变或歧视同性恋者。相反,我们努力去爱他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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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举一个例子。我有一个长辈,从不告诉任何人他的年龄,包括自己的儿子。最近我母亲过七十岁生日,他儿子知道了,就说,爸爸,怎么她都七十了,你到底多大啊。结果这位长辈便来责怪我母亲,泄露了他的年龄。我对母亲说,他当然可以认为年龄是他的隐私。但我们却没有配合他撒谎的义务。他不能要求全世界都来配合他。他自己这么说,是他自己的事。我们可以尊重他的选择,但他要求你以沉默来配合他,或要求你也否认自己的年龄,那他就成了一个专制者。同样的,为什么我说“同性婚姻”是一种专制主义,因为它要求全社会的配合。它在本质上,是一种左派的浪漫主义的乌托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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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同时,“同性婚姻”作为一项制度,是这个时代由来已久的“去性别文化”,或称“中性文化”的一个巅峰的产物。这种文化的特征,就是抹煞性别的意义和独特的价值。当一个女权主义者说,“你首先是一个人,而不是一个女人”,她忽略了她必须是一个女人,才可能是一个人。同样,我也必须是一个男人,我才是一个人。这就是上帝按着祂的形象“造男造女”的意思。就像C.S.路易斯说的,你不能说,你穿的既不是长袖衬衣,也不是短袖衬衣,也不是无袖衬衣,但你却坚持自己穿了一件衬衣。当一个职员说,我的老板很强势,很能干,“我几乎忘记了她是一个女人,对我来说,她就是老板”。这不是女性价值的提高,而是人的价值的沦丧。因为“老板、律师、书记、经理”的文化身份,将我们的性别身份吞没了。这是人的异化,而不是人的进化。性别是一个奥秘,性别意味着我们对另一个性别的好奇,敬重,和对自身性别的谦卑。因为你意识到人类无法仅在一个性别中了解生命的奥秘,或彰显上帝的形象。也无法在一个性别中创立婚姻,生育人类的后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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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然而,生命的意义、自由和尊严,是与生命的来源和奥秘相关的。斩断这个关系,就等于斩断人的存在本身。而在“同性婚姻”这一人类企图创造的赝品中,失去了对性别的敬畏和面对另一个性别时的紧张、谦卑和神秘感,也失去了对两个性别的结合中所包含的激动人心的,一种更高的生命形态的渴望。“性别”的意思就是性之别,唯有“性之别”才是自然的和先天的,是上帝创造的自然的奥秘。如果我们能够承认和认识这一点,我们就不能不悲哀的意识到,“同性婚姻”在本质上是一种人性的退化。换言之,“去性别化”的实质,就是非人化。

三、为什么婚姻必须是二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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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同性婚姻判决,各州必须去掉”一男一女”的婚姻定义,而保留“二人的结合”这一定义。首席大法官约翰·罗伯茨在少数派意见中指出,今天多数派法官的意见将很快产生的问题就是,为什么各州一定要保持保持婚姻是”二人之间的结合”的定义呢。他说,“虽然多数法官随机的把‘二’这个数词加了进来,但他们完全没有解释为什么‘二’这个婚姻的核心定义可以被保持,而‘男女’的核心定义却不能?从历史和传统的角度来看,婚姻从异性结合变成同性结合的跨越,比从二人结合变成许多人结合的跨越更大,毕竟多妻制和群婚在世界许多文化中都存在或曾经存在。如果多数派法官愿意做比较大的跨越,很难看出为什么他们不愿做小的那个跨越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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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罗伯茨接着说,“我们会很震惊的发现,多数派法官在此案中的大多数论断同样可以适用在群婚上。如果‘两个男人或两个女人在一起的结合有着同样的尊严’,为什么三个人之间的自愿结合就没有了呢?如果同性伴侣有宪法赋予的结婚权利,同样的宪法推断难道不适用于三个或者更多群婚的家庭么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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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对这个问题的唯一回答,是上帝在《创世记》第2章22-24节中对婚姻和性关系的定义,”耶和华神就用那人(原文为亚当)身上所取的肋骨,造成一个女人,领她到那人跟前。 那人说,这是我骨中的骨,肉中的肉,可以称她为女人,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。 因此,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,二人成为一体“。这个定义,在整本圣经中重复了四次,一次在旧约,三次在新约;一次在人类堕落前,三次在人类堕落后。这显明造物主对人类的婚姻和性关系的伦理旨意是普遍的和永远的。很讽刺的是,这恰恰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同性婚姻的判决中,仍然坚持婚姻是”二人的结合“的最古老的自然法来源,即上帝按着祂的形象所创造的一男一女,”二人成为一体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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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事实上,除非你承认这是婚姻、男女性别和性关系的伦理来源,否则婚姻就没有什么神圣性可言。如果”一男一女“不是婚姻的定义,那么”二人成为一体“就同样不应成为对人类的情欲和意愿的限制。因为“一男一女”与“二人成为一体”,共同构成了婚姻的、紧密相连的和最自然的定义。你不能否定第一个,却试图保留第二个。事实上,如果我们承认上帝是自由的,我们可以给婚姻一个在逻辑上更开放的定义:“婚姻是不同性别的单数个体之间的结合”。意思是说,假如上帝创造了三个性别,婚姻就一定会是三个人的结合。如果上帝创造了十个性别,婚姻就是十个不同性别的人的结合。然而,上帝只创造了两个性别,即使你不是基督徒也能看出这一点来。所以,“婚姻是不同性别的单数个体之间的结合”,这个更抽象的、逻辑上的定义,就变成了真实的人类社会和历史中的具体定义,“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”。换言之,“二人”必须被保留在婚姻定义中的唯一理由,就是人类只有两个性别,而婚姻与这两个性别的结合有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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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因此,婚姻一旦与性别的结合无关,仅仅取决于任何性别的人类个体之间的自愿。换言之,婚姻的定义一旦离开“一男一女”的结合,那么“二人”就成为一个毫无意义的对婚姻的限制。对于三个彼此自愿以性关系结合在一起的人来说(无论他们是一男两女,一女两男,或三男和三女),美国最高法院从此将无法基于宪法和某种自然正义观,给出任何不与这个判例自相矛盾的理由,去否认他们的“不经正当程序被剥夺的、平等的结婚自由”。如果你说,因为自古以来如此,那么第一,这与你的逻辑矛盾,因为你刚刚篡改了一个“自古以来如此”的婚姻定义。第二,这与事实矛盾,因为一夫多妻制是在不同民族和文化中普遍存在过的婚姻模式。“自古以来如此”的婚姻,一定是“一男一女”的婚姻,却不一定是“二人”的婚姻。也就是说,所有民族和文化中的婚姻,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,直到最近几十年之前,都不约而同地守住了“一男一女”的定义,但并没有总是守住“二人”的定义。这就如罗伯茨所说,废除“一男一女”的定义,其实是比废除“二人”的定义更难的和更荒唐的。如果更荒唐的、更本质的改变已经发生了,维护婚姻是”二人的结合“还有什么意义和可能性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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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如果上帝和圣经却不存在,或并不真实,婚姻就不必是”二人成为一体“。如果上帝和圣经是存在的或真实的,婚姻就不可能是两个同性之间的结合。不过还有一个可能性,就是当多数派法官“随机的把‘二’这个数词加了进来”的时候,在这一数词所隐含的观念里,“同性婚姻”不过是对异性之间的、真正的婚姻的一种模仿。换句话说,正因为真正的“婚姻”是二人成为一体,所以,“同性婚姻”也必须是二人成为一体。不然就画虎不成反类犬了。就像小孩子想穿爸爸的衣服,于是妈妈给他仿做了一件。但孩子叫嚷说,不对,爸爸的衬衣是五颗扣子,我只有三颗,爸爸的衣领是浆洗过的,我的领子是软软的。孩子的意思是说,他感到妈妈给他的,不是“爸爸的那种衬衣”。同样,如果美国最高法院把“二人的结合”也从婚姻的定义中同时去掉,反而会有人叫嚷说,不对,我想要的是和他们一样的,即传统的、真正的、有婚纱的和红地毯的那种“婚姻”。我的意思是说,即使当同性恋群体追求他们自己的所谓“婚姻”的权利时,他们所追求的仍然是由“一男一女的结合”所定义的婚姻。这和多数派法官的逻辑一样是很吊诡的。他们所主张的,明明是在人类历史上从来未曾有过的一种权利,但他们对自己的“权利”的描绘和所依据的蓝本,却是他们所反对的那种传统的“婚姻”的定义和样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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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这意味着,“同性婚姻”的追求不过是一种孩子般的、过家家式的心愿,而这种心愿如果不受到伦理、信仰和对人类自发自由秩序的敬畏的约束,就成了撒野。必将摧毁整个社会的基本文明秩序。很多支持这种主张的人们,怀着一种真诚的、想要帮助同性恋者的愿望,但他们并不知道也无法解释“为什么婚姻必须是二人”。如果法律是由人类的欲望决定的。那么“二人的结合”这个婚姻“玩具”将很快就不能满足人们日益膨胀的、对自由的定义。支持同性婚姻的人,往往不清楚自己在支持什么,也对人类的过去和未来缺乏足够的敬畏。就像我用一个比喻说的,你不可能打开三峡的水闸,却只想洗一个脸。不冲毁一切,洪水不会罢休。然而我们知道,空中不会再次出现彩虹,而是出现那位驾云而来的大君王。但令我们无限安慰的是,在那之前,恩典的门仍然向着支持同性婚姻的人们开放着,而忏悔和忧伤仍然具有惊人的价值。

2015年6月27-29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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