现在正是拯救的日子 评电影《东京审判》和《日本沉没》

王怡

影片《东京审判》,视野狭窄得令人失望。甚至使我产生一个痛苦的念头,假如没有梅汝璈法官,东京审判或许也像纽伦堡审判一样,更加符合人类的自然正义。梅先生是法学界前辈,这部电影根据他在 20 世纪 60 年代的书稿和回忆录改编。彼时境况,就连回忆录也写不下去,只留下了半部。梅先生的笔下,带着一种不能不爱国、不得不爱国的时代笔调。无论在征服者的东京,还是文革前夜的北京,这几乎都是他唯一可抓住的稻草。电影一开始,梅汝璈不服合议庭庭长的决议,三番五次以拆台的方式要挟其他 10 位法官,争取中国法官的座次。人或以梅先生为民族英雄,我却为他丧尽一个法官的尊严而悲哀。在我看来,他自始便决意以民族立场牺牲法律立场。

可怜梅汝璈骨子里不是法律人,仍是一个士大夫。他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拿到法学博士,对英美法有较深了解。但他以一介书生去“审判”日本人,肩负的民族大义实在是难以承载的。中国自古就没有这样的事,放着那么多将相高官和各级法官,却不得不派遣一个教书的草民,去参与一场史无前例的、对敌国领袖的全球性审判。“审判”两个字,忽然显得那么陌生。到底什么叫审判?梅汝璈以教授的身份出任唯一的中国法官,举国上下少有人能意识到,一场两千年未有之政法传统的大变局,正在发生。也许梅先生是少数有能力理解这一伟大扭转的人,但在两千年的重负和四亿人的逼人眼光下,他令人遗憾地选择了失明。

国人的民族情绪,迄今也难以理解东京审判的意义。在朝在野,当时都以为审判不过是过场。自古以来,战败国就是战胜国的手上鱼肉。自古以来,败军之将都要折节受辱,以至斩首断头的。人们以为,“审判”不过是以一种摩登的方式,去为这种族群复仇凭添一层光环罢了。所以审判的头几个月,中方的检控工作一塌糊涂,只控诉不举证。一位副部长在法庭上慷慨激昂,宣称日本人“烧杀抢掠,无恶不作”,结果被轰下了证人席。到最后,梅汝璈甚至对合议庭以死相逼,萌生出若不判首要战犯死刑,就自杀以谢国人的念头。这或许在个人的担当上令人敬仰。但梅汝璈的形象显然已蜕变为中国古典式的使节,而不是一个现代法官。他把“审判”当作了持节出使。他甚至不是来审判日本人,而是来与其他10 位法官为敌的。

他是合格的使节,却是耻辱的法官。在我看来,正是这位梅汝璈先生,否定了东京审判的意义。梅先生给了他的同胞们想要的东西,就是一个轻车熟路的“民族英雄”,而不是一场难以理解的“东京审判”。

当时“纽伦堡审判”已经结束,开创了人类史上依据普世的人权价值审判国家罪行的判例。苏联人曾建议无需审判,凡穿过纳粹军装的人直接枪毙就行了。人类一直就是这样干的,因循这个惯例,似乎也说不上更加堕落。但二战最伟大的不是军事胜利,而是以千万人的生命,换来了普世价值的被承认。二战留给人类两大道德遗产,一是沉淀了普世价值的《世界人权宣言》,二是凭着这一高于“民族国家”之上的价值,在国家与国家之间施行审判。胜利者和受害者甘愿刀枪入库,放弃了自古以来处置俘虏的一种“国家主义”特权,而给予加害者和战败者一个公正的受审机会。这两场世纪审判中,德国和日本战犯的辩护人都曾以两个理由来质疑法庭的正当性,一个说,那个古老的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复仇传统,不可能是公义的。因为普通法的基本精神是“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案子里担任法官”。二是以另一个“法无溯及力”的原则来抗辩,即一项事后的法律不能约束这之前的行为。但检察官们却以国际法中一贯包含着的自然法精神,来论证审判的正当性。40 年前的美国电影《纽伦堡审判》中有这样一个镜头,美国法官杰克逊在纽伦堡预备用作法庭的正义宫中,发现德国人在法官椅的背后也镌刻着摩西十诫。他心中顿时踏实了,知道这场审判的确不是战胜国的舞台,也不是依据某个国家的制定法,而是依据那个高于一切人间法律的法则来进行的。正是对自然法的敬畏和顺从,使这一场战胜国对战败国的破天荒的审判,带来了二战后的第一次全球化,即法治与普世人权的全球化。

如果“审判”发生在“国家”之内,人们可能以为“国家”就是审判权的来源。但若发生在国家之间,“审判”就需要一个超国家的正当性。这个正当性若不存在,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就是不要脸的。“法官们”杀人,与法西斯杀人也没有本质上的差别。但这个正当性若存在,它就一定是“反国家主义”的。一旦承认东京审判是正义的,“民族国家”就不再是历史中的偶像。当东条英机和土肥原坐在被告席上,那是一个怎样的法庭啊。当这个法庭对一种国家行为和一个忠诚的军人提出指控时,它所指控和审判的、以及它决心要从被告和听众的心中摧毁的,除了“国家崇拜”,还会是什么呢。

11 个国家的法官组成了一个合议庭,其中只有梅汝璈一人被他的同胞赞誉为民族英雄。悲哉啊,当一个法官被称为民族英雄时,他还有什么资格坐在这个人类有史以来最尊贵的审判席上?在日本的“靖国神社”里,有一座印度籍法官帕尔博士的铜像。这位梅汝璈的同事,在东京审判中撰写了 60 万字的审判意见,就“何谓侵略”、“何谓战犯”等命题提出异议。帕尔认为,东京审判是一场胜利者对失败者的报复,缺乏足够的正义性。

我极不愿意承认这一点,60 年前的梅汝璈法官,和 60 年后的这部电影,使帕尔的意见看上去非常有说服力。日本的右翼和中国的左派,其实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,他们都诉诸于民族主义和国家崇拜,共同拆毁了东京审判之于远东的正义根基。

回到那个座次问题。在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》的书稿中,梅先生仍情绪激昂地回顾当年的那一幕,他说中国受害最深,法官座次理应排在更前面。可怜“弱国无外交”,才需要他如此抗争。假如我是梅先生,我也可能提出这一商榷理由。但问题是,如果这个合议庭成立之后的第一个决定,即对法官座次的裁决,首先就遭到其中一名法官基于民族主义理由的、近乎耍赖的反对。那么这个合议庭对日本战犯作出的死刑判决,被日本人基于他们的民族主义理由反对,岂不是顺理成章的吗?梅汝璈屡次不服从合议庭的裁定,他的姿态其实就是日本右翼的源头和典范。因为他比日本人更热衷于颠覆这个法庭的正当性。假如我是帕尔法官,我的同事中有这样一位法律人。我会比帕尔更进一步,退出这个令正义蒙羞的法庭。

东京审判中的“座次”的确是一个问题。但绝不是为战胜国争面子的问题,而是“审判”一个国家的合法性到底被建立在哪里。比较关于座次的两个文本依据。澳大利亚法官、庭长韦伯依据的是《波茨坦公告》的签署顺序,即美、英、中、苏。梅汝璈的依据是《日本受降书》的签署顺序,中国在第一位。1945 年 7月 26 日的《波茨坦公告》,美、英、中三国(苏联后来加入)诉诸人类的普遍正义,公开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,并永久地消除军国主义,将战犯交付审判。随后日本天皇接受这一公告,宣布无条件投降。盟军司令麦克阿瑟根据《波茨坦公告》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,并发布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》。根据宪章,该法庭有权审判犯有三种罪行的日本甲级战犯,“破坏和平罪、普通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”。

这就是东京审判的法理依据。承认这一依据,法官座次就是美、英、中、苏。但美英为了进一步增添审判的程序正义,主动舍弃了他们的座次,改由四国以外的澳大利亚法官出任庭长。而梅汝璈要求以受降书为座次的依据,乃是从根本上颠覆这一场审判的意义,把审判的合法性建立在成王败寇的战争逻辑之上。也就是古往今来那个自我伸冤的原则——最大的受害者,就是最高的大法官。

梅汝璈的看法,也是多数中国人的看法。如果世上没有另一种对于“审判”的理解,这看法也就不能算错。但这世上的确还有另一种看法,正是这一看法才构成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正当性。

在《圣经》中,上帝对人间的至高权柄就是审判的权柄。“审判”也是一个位格的议题。“审判”成为可能,至少须有三个假设,即位格的主体性、律法的客观性和见证的公开性。审判的意思,是一个有位格的审判者向另一个有位格的被审判者,按着一个清楚的律法,在一个公开的场合来赏善罚恶。这一场景,就是位格上帝与中国“天道”思想及希腊的“逻各斯”理念的差别,也是基督教的自然法与理性主义的自然法的区分。任何一种形而上的道德观念,即使我们同意它可以成为判断人行为的标准,也不能产生符合正义的“审判”。因为罪与罚,只在一个有情感、有意志的审判者面前才能成立。就如 C·S·路易斯说,一个小朋友的算术题做错了,他绝不会向着乘法口诀表忏悔祷告,求它的赦免。没有位格神就没有“审判”的场景,就算有也是“黑箱操作”,也是人文主义式的“替天行道”而已。没有位格神也没有程序正义,律法是不透明的,无论人怎样归纳自然法,无论孟子怎样说“人皆有是非之心”,但你的是非不是我的是非,你的自然法不是我的自然法。“天赋人权”的意思就好像一个乘法口诀表。即便它可以提供一个公义的准则,却不能提供一个公义的审判者,和一个宇宙性的见证。因此不能构成一个清晰的审判场景。

一个有位格的上帝,是宇宙中一切审判权的源泉。没有位格神就没有超验正义,也就没有了罪(sin)。而没有超验正义,国家之间的审判怎么成为可能呢。以色列人在没有王的时代,耶和华神在他们中间亲自为王,在他们中间兴起三种领袖,一种是先知,这是上帝话语的出口,把圣言带到人的面前去。一种是祭司,把有罪的人带到上帝面前去,透过献祭寻求赦免。第三种,中文合和本圣经则以《周礼》中的一个职官名来翻译,称为“士师”,意思就是审判官。更早的时候,摩西在以色列人中选立长老,也是为着裁判民事纠纷。但基督教所说的“民事”,是包括刑事在内的,意思是一切人与人之间的纠纷。而“道德律”涉及的是人与上帝的关系及其绝对的责任。上帝在以色列人中颁下“十诫”,作为道德律的一个永恒的表达,也是他施行审判的依据。

《罗马书》说:

神的事情,人所能知道的,原显明在人心里。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。自从造天地以来,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,虽是眼不能见,但借着所造之物,就可以晓得,叫人无可推诿。

又说:

没有律法的外邦人,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,他们虽然没有律法,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。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,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,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,或以为是,或以为非。

这就是一种上帝之下的自然法观念,而不是哲学理念之下的自然法。如果这是真实的,日本战犯就应该被送到被告席上。若不是真的,印度法官帕尔就是对的。东京审判只是战胜国对战败国不公义的报复罢了。若没有上帝,东京审判就是一种霸权主义。受害人自己做法官,以一种被告从未承认过的法律为依据。这还能叫做审判吗。11 个国家的法官中,只有帕尔和梅汝璈二人,不相信宇宙间有一位“三一上帝”。因此也只有他们二人否定审判的正当性。梅先生表面承认,却使劲的颠覆。帕尔比他有勇气,干脆不承认。

《旧约·利未记》第 19 章中,曾给出上帝设立人间裁判权的一个准则:

你们施行审判,不可行不义,不可偏护穷人,也不可看重有势力的人。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。

这表明审判是基于公义的审判,而上帝的律法既是实体公义的源泉,同时也蕴含了“程序公义”的一面。如从旧约到新约,一直反复强调的二人以上的证据原则和“直接言辞”原则。《申命记》说,“人无论犯什么罪,作什么恶,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,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”。这和基督在福音书中反对的“你们不要论断人”的原则也相一致。意味着非经一个正当的程序,个人对个人的裁断乃是不公正的。统治(治理)必然包含了审判(论断),因此一个程序正义的审判,就和个人的论断一样,都是对超验正义的僭越。

“程序正义”是上帝赐给人间的一种裁判权,上帝“伸冤在我,我必报应”的最高主权,使一个信徒能够接受程序正义,并得到实体上的安慰。在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中,这也是人间裁判能够被接纳的最终前提。即人们对自己的判决结果“在最后的审判日,向万民的最高审判者承担责任”。换言之,假如绝对公义是不存在的,“程序正义”就是一个必将不断遭到质疑的谎言。一个无神论的政法制度,必然会趋向两种极端,一是挣脱上帝所设定的程序枷锁,以人的良心为最高法庭,自我伸冤。二是以存在主义式的立场,接受一种有可能牺牲掉实体公义的审判方式,由此不断削弱审判的正义根基,沦陷在麻木不仁的法律实证主义之中。

此外,审判也是邻居之间的审判,这正是英国陪审团制度的一个起源。邻居之间的审判,意味着国家不是审判权的唯一来源。审判权存在于上帝与凯撒两个国度之间,这就使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审判成为了可能。当日本被审判的时候,其他国家所组成的与其说是一个合议庭,不如说是一个陪审团。

60 年后的导演高群书,以及千万的中国观众,似乎仍然不能接受,为什么不但允许战犯辩护,还怕律师不懂英美法,专门给每个被告配了一至二名美国律师。甚至对院线和观众来说,在银幕上重温这段历史,仍然是一个快意恩仇的节日。舆论说,“每一个爱国的中国人,都应该去看这部电影”。影院的宣传海报,也以一种公判大会的口气写道,“9 月 1 日,绞杀日本战犯以谢天下”。成都的一家影院,甚至推出了一款“模拟绞杀日本战犯”的有奖游戏。60 年前梅先生身受的压力可想而知。他的选择是悲剧性的,假设他是中国的帕尔呢,回国后恐怕就很难活得到文革前夕了。

梅先生得到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,代表遭受侵略的中国置身于人类史上最伟大的一个法庭,尝试在国家之间“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居”。他却最终选择了从人类回到中国,从正义回到苦难,顺服在由怨恨、苦毒、惩罚和复仇所组成的国家主义的法律观下。决意在国际法庭上作最后一名士大夫,而不是第一位法官。他对合议庭及庭长的每一次不顺从,都将审判的正当性从自然法立场下降为民族立场。更可悲的,是长达 60 年后,他的选择仍被渲染成一种民族气节。

几乎同时的一部日本电影《日本沉没》,导演站在一个战败者和被审判者的地位,反而显出了更宏大一些的视野。这是部翻拍片,最初曾在 1973 年轰动全日本,2006 年又斥巨资翻拍,加上了阪神大地震、东南亚海啸等背景,在日本和东南亚成为最卖座影片。“日本沉没” 的预言一直是大和民族的一个噩梦。也是当初军国主义兴起、以武力扩展生存空间的一个民族文化心理。这个充满地震和火山的国家就像一座巨船。电影描写整个日本在地壳变动下沉入太平洋。几千万日本难民散落全世界,成为获救的余数,像犹太人一样“在万国中被抛来抛去”。

如南斯拉夫断裂的大地,地上没有不摇动的国。日本列岛不是挪亚方舟,活在上面的人心里焦虑,没有安息。所以他们梦想着登陆扩张,就如《诗篇》说,“有人靠车,有人靠马”。枪炮与杀戮靠不住的时候,他们就拍了这部电影来纪念民族的罪孽与悲情。70 年代的那个版本中,对战争选择及人类的命运,有着令我很惊讶的反思。片子里的首相说,苦难中的死亡,是为了在爱中的复活。他领着日本政治家们跪在全世界面前,恳求接纳失去祖国的日本人。全世界的海军也在最后一刻全力投入了营救。电影中的中国也抛开仇怨,开始搜救日本难民。

这是一种隐晦的对世界的歉意,和对赦免的渴望。只是战后的一代容易忘却悔恨与伤痛,只对羞辱耿耿于怀。据说当时许多日本右翼青年看过这部电影,嚎啕大哭。《传道书》说,“杀戮有时,医治有时。拆毁有时,建造有时”。中国人与日本人,受害者与侵略者,谁可以审判谁,谁又可以赦免谁呢。如果真有天国,天国里绝不是谁受的苦最多,谁就站在最前面。

上帝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终会来到,但福音书说,“神差他的儿子降世,不是要审判世人,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”。现在正是拯救的日子,现在正是悦纳的日子。那场东京审判无论令人愤怒,还是令人击节,人间的惩戒都已过去了 60年。无论是他们的靖国神社,还是我们心里的恨意,谁抬头看见了真正的挪亚方舟,谁的悲情就先得医治。

2008年4月1日

——摘自 《天堂沉默了半小时——影视中的信仰与人生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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